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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712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金成中与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成中,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7125号原告:金成中。委托代理人:金华锋。被告: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望江北路1号。法定代表人:许明景。原告金成中与被告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6月11日起按年利率10.8%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认为,经审查,根据金成中提供的浙江鼎立集团有限公司产(股)权转让凭证反映,发生经济往来时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许宝星,而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一直是许明景,且金成中承认本案的经济往来系与许宝星作为法定代表人的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生,故起诉状中所写的被告主体有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金成中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美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