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976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朱兰与戴强,重庆金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兰,戴强,重庆金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9762号原告朱兰,女,195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戴强,男,197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金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法定代表人唐多全,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朱兰与戴强,重庆金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兰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兰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朱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兰负担。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伯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