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漳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潘鸿章与郑钦昇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鸿章,郑钦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初字第10号原告潘鸿章,男,195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台湾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台北市,暂住漳浦县。委托代理人李成佳,福建道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钦昇,男,1951年2月4日出生,汉族,台湾地区居民,住台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潘鸿章与被告郑钦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潘鸿章于2015年12月15日以拟先行再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鸿章以拟先行再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未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可以准许其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鸿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后为人民币50元,由原告潘鸿章负担。审 判 长  陈淑香审 判 员  林银木人民陪审员  江和兴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华蓉附注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