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298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石家庄市歌舞团、河北省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石家庄市歌舞团,河北省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985号原告张某,女,196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石家庄市歌舞团,住所地石家庄市建设北大街5号。被告河北省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正东路2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石家庄市歌舞团、河北省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6元减半收取1203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刘晓侃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云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