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五终字第0138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大连正泰开宇装饰有限公司与黄健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健,大连正泰开宇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五终字第013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健,无职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正泰开宇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吴炉镇吴炉村。法定代表人:赵文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毛惺,辽宁慧之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旋,辽宁慧之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健因与被上诉人大连正泰开宇装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5)中民初字第5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健,被上诉人大连正泰开宇装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毛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黄健在一审诉讼中为支持其请求被上诉人大连正泰开宇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其延时加班费,提供了有大连正泰开宇装饰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签字的《加班审批表》,一审虽然对该《加班审批表》进行了庭审质证,但未进一步认定加班事实是否存在。据此,一审判决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5)中民初字第53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不予收取。审判长 李守众审判员 富喜胜审判员 曾国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