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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中法刑执字第121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罪犯李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永中法刑执字第1217号罪犯李彪,男,198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嘉禾县人。现在湖南省永州���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5日作出(2007)惠中法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彪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9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4日作出(2007)粤高法刑三终字第1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7年8月13日交付执行。2010年1月22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2012年9月28日经本院裁定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丽斌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指派司法警察董毅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李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58.5分。上述事实,有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总结鉴定表、监区和监狱考评小组讨论记录等证据证明。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罪犯李彪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彪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但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李彪减刑幅度不当,本院予以适当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犯李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执行至2027年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伟文审判长  黄馨瑶审判长  唐小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纬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