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中法刑执字第124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罪犯罗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永中法刑执字第1242号罪犯罗伟,男,198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株洲市人。现在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19日作出(2004)株中法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罗伟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24日作出(2004)湘高法刑二终字第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4年9月20日交付执行。2006年12月12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9年4月16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九年。2013年10月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丽斌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指派司法警察董毅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罗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62.5分。上述事实,有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总结鉴定表、监区和监狱考评小组讨论记录等证据证明。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罪犯罗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罗伟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但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罗伟减刑幅度不当,本院予以适当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执行至2025年2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馨瑶审判员 吕伟文审判员 唐小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纬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