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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0164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王家根与王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家根,王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1643号申请执行人:王家根,男,汉族,1961年1月1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王瑞,男,汉族,1984年5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王家根与王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二初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瑞与丁艳玲(身份证号码××)系夫妻关系,被执行人王瑞所应承担的义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其夫妻共同偿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瑞及其配偶丁艳玲银行存款27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世卫审 判 员  刘世毅代理审判员  于文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