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672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6720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商福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