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初字第0407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罗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04079号原告罗某,女,198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吴某,男,198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的原告罗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罗某以双方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谭小松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杨 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