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民二初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周会峰与徐海现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会峰,徐海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二初字第693号原告周会峰,男,汉族,出生于1985年2月19日。被告徐海现,男,汉族,出生于1966年6月3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会峰诉被告徐海现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周新建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上述被告送达地址,且原告在本院限定期限内未能补充相关材料,故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顼第(三)项至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会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880元。全部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李 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淑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