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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利州执字第0162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新博与被执行人刘正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新博,刘正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执字第01623号申请执行人:徐新博,男,生于1978年6月20日,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刘正明,男,生于1957年6月27日,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正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正明的银行存款522394元(其中本金390000元、利息自2013年10月20日计算至2015年12月20日止为86268元,利息自2014年1月26日计算至2015年12月20日止为35926元、诉讼费4450元,执行费575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凯荣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兴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