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349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兴隆县百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于长琴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隆县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3490号原告兴隆县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管某某,经理,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67XXXXXX-6。被告于某某,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38XX****XX。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受理原告兴隆县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于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兴隆县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隆县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兴隆县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