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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漳经破字第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债务人福建九州映雪啤酒集团有限公司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漳州市支行等97家国有企业破产案终结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九州映雪啤酒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漳经破字第01-24号申请人福建九州映雪啤酒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胜利西路**号*楼。代表人曾莉苹,清算组组长。福建九州映雪啤酒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破产还债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依照政策性破产相关规定,成立福建九州映雪啤酒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对该公司进行财产清算。2015年12月21日,本院裁定准予执行福建九州映雪啤酒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提出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现该公司已关闭,财产已分配完毕,职工已安置妥当,清算工作已经结束,为此,福建九州映雪啤酒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提出关于终结破产程序的报告。本院认为,福建九州映雪啤酒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破产程序,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文江审判员  林良志审判员  陈天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建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