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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丛民初字第0319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郝文庆与邯郸市华旺经贸有限公司、武安市运丰冶金工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文庆,邯郸市华旺经贸有限公司,武安市运丰冶金工业有限公司,崔树斌,崔运生,崔新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丛民初字第03194号原告郝文庆。被告邯郸市华旺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人民路208号国贸中心A1004号。被告武安市运丰冶金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安市矿山镇崔石门村南。被告崔树斌。被告崔运生。被告崔新丑。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文庆诉被告邯郸市华旺经贸有限公司、武安市运丰冶金工业有限公司、崔树斌、崔运生、崔新丑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文庆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文庆自愿撤回起诉,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文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50元,减半收取4775元,保全费3395元,共计8170元,由原告郝文庆负担。审 判 长 王 红人民陪审员 薛 涛人民陪审员 李延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佳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