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岫民镇初字第0066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肖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镇初字第00662号原告:肖某,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张某某,女,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某承担。审判员 曲广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子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