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法执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吴庆姣与伍亮兴民间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庆姣,伍亮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法执字第474号申请执行人吴庆姣,女,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伍亮兴,男,195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吴庆姣与被执行人伍亮兴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法民-初字第9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伍亮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伍亮兴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吴庆姣到期借款本金3万元,本院在执行中因案情复杂,进一步审查。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新法民-初字第9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均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康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