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115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2-21
案件名称
张静与倪成起、范贵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静,倪成起,范贵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155号申请人张静,女,1981年1月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平泉县平泉镇水泉北路***号*单元***室。身份证号:×××。被执行人倪成起,男,1963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平泉县卧龙镇官坟庙村**组。身份证号:×××。被执行人范贵英,女,1963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8日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22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张静撤销了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平执字第11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山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玺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