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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孟祥伟与王天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祥伟,王天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723号申请执行人孟祥伟,身份证×××,男,1981年1月6日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木兰县柳河镇文雅村董家屯,现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建文街714楼11-4号。被执行人王天柱,身份证×××,男,1972年2月27日生,汉族,东北轻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工人,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新和街23-1号2门。本院在执行(2015)平法执字第723号孟祥伟与王天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2.04万元。执行中,未发现其他财产,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重新立案,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5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晓东代理审判员  白国伟代理审判员  孙铁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舒 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