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孟祥伟与王天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祥伟,王天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723号申请执行人孟祥伟,身份证×××,男,1981年1月6日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木兰县柳河镇文雅村董家屯,现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建文街714楼11-4号。被执行人王天柱,身份证×××,男,1972年2月27日生,汉族,东北轻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工人,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新和街23-1号2门。本院在执行(2015)平法执字第723号孟祥伟与王天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2.04万元。执行中,未发现其他财产,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重新立案,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5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晓东代理审判员 白国伟代理审判员 孙铁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舒 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