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刑执字第227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景金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景金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刑执字第2279号罪犯张景金。现在山东省临沂监狱服刑。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2014)临兰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景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山东省临沂监狱以罪犯张景金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5年12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景金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学习,按时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现获得表扬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张景金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景金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3年4月20日起至2016年1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燕审 判 员 刘玉环代理审判员 路宝怀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侯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