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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薛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侯燕与刘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燕,刘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薛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侯燕。被执行人:刘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燕与被执行人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冬凌审判员  王泉涌审判员  孙 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欣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