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薛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侯燕与刘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燕,刘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薛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侯燕。被执行人:刘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燕与被执行人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冬凌审判员 王泉涌审判员 孙 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欣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