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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商初字第154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银川盛世龙媒广告有限公司与银川优策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盛世龙媒广告有限公司,银川优策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商初字第1544号原告银川盛世龙媒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张海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穆晓燕,宁夏颢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银川优策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银川盛世龙媒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川优策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后,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银川优策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准确的住所地信息,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上述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银川盛世龙媒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8元,退还原告银川盛世龙媒广告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海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博怡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