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045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李某某等诉刘某某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安某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4501号原告哈某某,女。原告李某某,男。被告刘某某,男。被告安某某,女。本院在审理李某某,哈某某刘某某,安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哈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蔡济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钟小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