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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045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李某某等诉刘某某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安某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4501号原告哈某某,女。原告李某某,男。被告刘某某,男。被告安某某,女。本院在审理李某某,哈某某刘某某,安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哈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蔡济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钟小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