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二初字第130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陈继新与陈水旦、黄才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继新,陈水旦,黄才玉,洪吉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二初字第1309号原告陈继新,男,1958年03月19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全南县。被告陈水旦,男,1970年10月02日,汉族,个体,住全南县。被告黄才玉,女,1971年06月14日,汉族,个体,地址同上,系陈水旦妻子。被告洪吉武,男,1955年09月15日,汉族,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继新诉被告陈水旦、黄才玉、洪吉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定于2016年01月21下午15时开庭,原告陈继新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水旦、黄才玉、洪吉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继新诉被告陈水旦、黄才玉、洪吉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继新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水旦、黄才玉、洪吉武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自愿的原则,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继新撤回对被告陈水旦、黄才玉、洪吉武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陈继新承担。审 判 员 王福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黄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