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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0401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郑顺玉与李金木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顺玉,李金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4016号原告郑顺玉。委托代理人夏令姣,辽宁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金木。委托代理人姜作斌,辽宁方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顺玉与被告李金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顺玉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顺玉撤回对被告李金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负担。余款1270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许风玲人民陪审员  李玉杰人民陪审员  毕笑然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巧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