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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执字第0140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渭南汇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陕西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渭南汇通混凝土有限公司,陕西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执字第01407号申请执行人渭南汇通混凝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渭南汇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4)华民初字第001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渭南汇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向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委托本院执行,本院审查后于2014年12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华民初字第0013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并未按期履行。嗣后,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执行指挥中心提交了对被执行人XX银行账户的查询请求,经反馈尚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通过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西安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和车辆情况,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陕西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已将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案执行标的200604元,申请执行人未受偿200604元。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雁执字第0140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执行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人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