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瑞执字第19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龙凤娇、屈少全申请邹铁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凤蛟,屈少全,邹铁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瑞执字第198-1号申请执行人龙凤蛟。申请执行人屈少全。以上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龙深林,男,汉族,1974年2月9日出身,身份证住址: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麓川路***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331021974********,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邹铁桥。本院受理龙凤娇、屈少全申请执行邹铁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龙凤娇、屈少全于2015年11月11日据已生效的(2015)瑞民一初字第16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2015年11月2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邹铁桥履行(2015)瑞民一初字第16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邹铁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邹铁桥在德宏州瑞丽市边城街(4号)南侧和乐城街交汇处,有五幢房产。其中2幢、3幢、5幢一层为临街商铺,总建筑面积为28257.90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瑞房权证瑞丽市第000122**号。土地使用权证裁面积4443.80平方米,证号:瑞国用(2008)第931号。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以(2015)瑞执字第199-1号执行裁定书对该房地产予以轮候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邹铁桥除上述房地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瑞丽市人民法院(2015)瑞执字第19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 元执行员 董诗周执行员 田吉皓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排 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