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九法民初字第0942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鲍建与重庆尚趣食品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准许撤诉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建,重庆尚趣食品有限公司,郑洪,刘世平,丁幻君,丁曼,向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法民初字第09424号原告鲍建。被告重庆尚趣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洪。第三人郑洪。第三人刘世平。第三人丁幻君。第三人丁曼。第三人向勇。本院在审理原告鲍建诉被告重庆尚趣食品有限公司,第三人郑洪、刘世平、丁幻君、丁曼、向勇公司协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尚趣食品有限公司,第三人郑洪、刘世平、丁幻君、丁曼、向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建撤回对被告重庆尚趣食品有限公司,第三人郑洪、刘世平、丁幻君、丁曼、向勇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鲍建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程芳颖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薛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