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牟执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曹林鸽与李小国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林鸽,李小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牟执字第608号申请执行人曹林鸽,女,200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李小国,男,1974年1月26日出生,回族。本院在执行曹林鸽与李小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应认定被执行人李小国处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状态。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本金5045.21元,实现债权的数额为0元,剩余债权数额为本金5045.2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牟民初字第255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鹤亭执行员 朱新立执行员 牛 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吕颍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