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丁文立诉齐齐哈尔万城汇商业经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文立,齐齐哈尔万城汇商业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630号申请执行人丁文立,女,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被执行人齐齐哈尔万城汇商业经营有限公司,地址齐齐哈尔市。丁文立与齐齐哈尔万城汇商业经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49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万城汇商业经营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丁文立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齐齐哈尔万城汇商业经营有限公司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齐齐哈尔万城汇商业经营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丁文立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齐齐哈尔万城汇商业经营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丁文立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受理的(2015)龙执字第630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齐立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