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执字第0072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余胜利与崔金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胜利,崔金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岳执字第00723号申请执行人:余胜利,男,197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被执行人:崔金灿,男,197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胜利与被执行人崔金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崔金灿长期外出务工,具体务工地址不详,且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岳民一初字第008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芮泽青审 判 员 祝升龙审 判 员 方诗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金宏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