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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执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锡清、舒易生与梁诚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锡清,舒易生,梁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鹤执字第524号申请执行人张锡清。申请执行人舒易生。被执行人梁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锡清、舒易生与被执行人梁诚追索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梁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时,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龙飞审判员  黄雄剑审判员  马宏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舒武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