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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446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松原哈达山生态农业旅游示范区管理委员会诉松原市宁江区奥园君瑞花园酒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原哈达山生态农业旅游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松原市宁江区奥园君瑞花园酒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4467号原告:松原哈达山生态农业旅游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得春。地址:吉林省松原市锦江大街。委托代理人:郎振海。被告:松原市宁江区奥园君瑞花园酒店。法定代表人:武树宽。地址:吉林省松原市松原大路与平安街交汇处。本院在审理原告松原哈达山生态农业旅游示范区管理委员会诉被告松原市宁江区奥园君瑞花园酒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松原哈达山生态农业旅游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松原哈达山生态农业旅游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原哈达山生态农业旅游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56元减半收取5578元由原告负担;其余5578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松原哈达山生态农业旅游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审判长  贾志忠审判员  焦学义审判员  倪 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姜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