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执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詹秀君与泉州市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秀君,泉州市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执字第610号申请执行人詹秀君,女,汉族,1991年3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永春县。委托代理人詹国春,男,汉族,1968年9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永春县。被执行人泉州市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法定代表人王东伟,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詹秀君与被执行人泉州市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的(2015)泉民终字第6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詹秀君因被执行人泉州市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协助办证及支付逾期协助办证违约金的义务,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泉州市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鉴于本案所查封的财产暂时难以处置,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詹秀君同意本案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的(2015)泉民终字第607号民事判决书第三、四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或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燕东执行员 黄美榕执行员 吴东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明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