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保字第135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与福州崇正工贸有限公司、陈崇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福州崇正工贸有限公司,陈崇正,陈春英,福建恒顺金属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1354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住所地福州市湖东路116号。负责人江涛,行长。被告福州崇正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仓山镇霞湖村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雪英。被告陈崇正,男,汉族,1971年5月2日出生,户籍地:福州市仓山区,通讯地址:仓山区。被告陈春英,女,汉族,1977年6月14日出生,户籍地:福州市仓山区,通讯地址:仓山区。被告福建恒顺金属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白沙镇南山洋工业集中区11号地块。法定代表人陈崇正。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诉被告福州崇正工贸有限公司、陈崇正、陈春英、福建恒顺金属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告名下价值2632020.58元财产,并以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福州崇正工贸有限公司、陈崇正、陈春英、福建恒顺金属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632020.58元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