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执字第16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志强与被执行人徐鑫、战磊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强,徐鑫,战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二十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1681号申请执行人刘志强,住隆化县。被执行人徐鑫,住隆化县。被执行人战磊,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刘志强与被执行人徐鑫、战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21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志强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徐鑫、战磊履行给付5.065万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212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二、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守信人民陪审员 王晓华人民陪审员 刘云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高鹏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