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罗法执字第87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罗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黎妙霞、黎荣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划拨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黎妙霞,黎荣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罗法执字第877-1号申请执行人:罗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罗定市。法定代表人:范石坚,理事长。被执行人:黎妙霞,女,1977年6月5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黎荣同,男,198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公民身份号码。罗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黎妙霞、黎荣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2015)云罗法执字第877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黎荣同在中国银行云浮罗定泷洲支行的账户(账号为XXX)存款在28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黎荣同在中国银行云浮罗定泷洲支行的账户(账号为XXX)存款的冻结。二、对被执行人黎荣同在中国银行云浮罗定泷洲支行的账户(账号为XXX)存款在280000元范围内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仕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蔡锦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