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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民初字第220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刘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2204号原告刘某,女,199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告高某,男,198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李泽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林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