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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倴民初字第34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方小祥与阿尔泰机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小祥,阿尔泰机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3491号原告:方小祥。被告:阿尔泰机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树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小祥与被告阿尔泰机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小祥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小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0元,由原告方小祥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王汝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