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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民初774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冯九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冯九华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7749号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西街212号。法定代表人:魏周平,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维东,系该行花寨支行客户经理。被告:冯九华,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冯九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于2016年10月22日将担保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志勋人民陪审员  高永安人民陪审员  杨 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 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