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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淄刑执字第396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谭振华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谭振华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淄刑执字第3965号罪犯谭振华,又名谭彬,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作出(1999)东刑一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振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七日作出(1999)鲁刑一终字第2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1999年6月1日被交付执行。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该犯于2001年8月21日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12月10日被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3年12月10日起至2022年12月9日止。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06年4月27日、2007年10月29日、2009年8月14日分别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2年11月9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5年12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谭振华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经审理查明,罪犯谭振华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三次、嘉奖一次;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级、2013年度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谭振华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谭振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振华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士亮审 判 员  尹世忠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帅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