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252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利聚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大旗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利聚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大旗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2527号原告深圳市利聚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肖小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小春,男。被告深圳市大旗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刘永红。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利聚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大旗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利聚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利聚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利聚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魏泽琼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毓纯书 记 员 陈丽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