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一初字第250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本院受理原告陈丹丹诉被告马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丹丹,马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2505号原告:陈丹丹。被告:马钊。本院受理原告陈丹丹诉被告马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丹丹撤回起诉。本案起诉标的158775元,收案件受理费3475.50元(原告已预交),现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标的为9000元,起诉标的变更后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应由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给原告退还费用3450.50元。审判员 齐泽祯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