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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一初字第250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本院受理原告陈丹丹诉被告马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丹丹,马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2505号原告:陈丹丹。被告:马钊。本院受理原告陈丹丹诉被告马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丹丹撤回起诉。本案起诉标的158775元,收案件受理费3475.50元(原告已预交),现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标的为9000元,起诉标的变更后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应由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给原告退还费用3450.50元。审判员  齐泽祯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