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812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等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张某某,丁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8129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66年9月22日出生,甘肃省临泽县人。原告陈某某,男,汉族,1959年4月14日出生,甘肃省临泽县人。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62年10月1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丁某,男,汉族,1984年6月23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丁某下落不明,本院告知原告应交纳公告费用后,原告在限定的期限内拒不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马进荣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爱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