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执字第0104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齐再前与刘凤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再前,刘凤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1042号申请执行人齐再前,住所地榆树市,证件号码×××。被执行人刘凤秋,地址榆树市弓棚镇春阳村*组。齐再前申请执行刘凤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3榆民初字第38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齐再前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榆树市人民法院的2013榆民初字第382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代理审判员 :刘元甲代理审判员 :刘海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苏雨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