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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孟宪和与陈月霞、刘长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宪和,陈月霞,刘长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701号申请执行人孟宪和被执行人陈月霞被执行人刘长春申请执行人孟宪和与被执行人陈月霞、刘长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月霞、刘长春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孟宪和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陈月霞、刘长春偿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208.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存款20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云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世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