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执民字第925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徐凤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萧执民字第9259-1号申请执行人徐凤琴、葛军、葛锋与被执行人邓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3日作出的(2012)杭萧民初字第73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凤琴等三人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萧执民字第925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睿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剑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