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桃民一初字第165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2015桃民一初字第1658号邹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桃民一初字第1658号原告邹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石兰轩,湖南公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受理原告邹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邹某某以希望双方在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芳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玉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