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知民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俞庆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俞庆
案由
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知民初字第00037号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东路国际市长交流中心1602。法定代表人李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晓雯系江苏省音像制品分销协会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呐系江苏省音像制品分销协会工作人员。被告俞庆,系张家港市杨舍东城传奇零点量贩式歌城业主。委托代理人郭春飞,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云,江苏明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俞庆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元由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严梅菊代理审判员 刘艺琳人民陪审员 陆荣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许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