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103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蒋浩与马红兵、姚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浩,马红兵,姚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1030号申请执行人:蒋浩,男,195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至县。被执行人:马红兵,男,196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至县。被执行人:姚洁,女,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蒋浩与被执行人马红兵、姚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99000元,已执行标的0元(被执行人直接交付申请人处款项可抵付欠款),剩余执行标的9900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马红兵、姚洁家庭经济困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一初字第011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宏开审 判 员 周国富代理审判员 王 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江锡洋 来自: